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天津市工商联所属商会的管理和指导,依据《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工商联所属商会改革和发展相关文件精神、《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及《关于工商联党组对所属商会党建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意见(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所属商会,是指以天津市工商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含异地商会、行业商(协)会、综合类社会团体。工商联所属商会为工商联团体会员。
第三条 天津市工商联所属商会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坚持“信任、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工作方针,按照政治引领好、队伍建设好、服务发展好、自律规范好的“四好”商会标准做好商会建设,开展有益于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动,引导民营经济人士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第二章 申请成立
第四条 申请由天津市工商联做行业管理部门的行业商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二)商会行业分类应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且必须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鼓励类产业领域;鼓励在信创、集成电路、车联网、生物医药、中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高端装备、汽车及新能源汽车、绿色石化、轻工等重点产业链行业中组建商会。
(三)商会会员企业在行业中具有代表性,会员企业营业额占行业领域企业60%以上。拟任会长人选单位在行业领域排名不低于前5名。
(四)商会会长应由思想政治强、行业代表性强、参政议政能力强、社会信誉好并热爱商会工作的民营经济人士担任。拟任商会会长综合评价结果不能为C级。商会拟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等负责人应通过任前考察。
(五)商会发起人单位经营状况、信用良好,需提交经专业部门审计的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六)商会设立秘书处,有固定工作人员,专职和兼职人员比例合理,能够满足商会日常工作需要。秘书长为专职,应熟悉统战工作和经济工作。
(七)商会应具备同步建立党支部的条件。
(八)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天津市工商联对行业商会成立可行性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或组织第三方评估。
第五条 天津市工商联原则上为省级、副省级异地商会的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由天津市工商联做行业管理部门的异地商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天津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津民规〔2018〕3号)有关规定。
(二)商会会员企业具有代表性,会员企业至少覆盖天津市60%的行政区,会员企业营业额占同一原籍地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津注册企业总营业额60%以上。拟任会长人选单位在同一原籍地在津注册企业营业额排名不低于前5名。
(三)商会会长应由思想政治强、行业代表性强、参政议政能力强、社会信誉好并热爱商会工作的民营经济人士担任。拟任商会会长综合评价结果不能为C级。商会拟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等负责人应通过任前考察。
(四)商会发起人单位经营状况、信用良好,需提交经专业部门审计的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五)商会设立秘书处,有固定工作人员,专职和兼职人员比例合理,能够满足商会日常工作需要。秘书长为专职,应熟悉统战工作和经济工作。
(六)商会应具备同步建立党支部的条件。
(七)提供原籍地省级工商联支持在津成立异地商会的函。
第六条 申请由天津市工商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综合类社会团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条件。
(二)商会成立有利于加强思想政治引领,致力凝聚团结奋斗的重要力量;有利于推动实体经济发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有利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有利于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服务双循环发展格局;能为区域经济发展、“双招双引”、助力天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做出突出贡献。
(三)商会会长应由思想政治强、行业代表性强、参政议政能力强、社会信誉好并热爱商会工作的民营经济人士担任。拟任商会会长综合评价结果不能为C级。商会拟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等负责人应通过任前考察。
(四)商会发起人应为行业领域内较高知名度、影响力、有代表性的民营经济人士,发起人单位经营状况、信用良好,需提交经专业部门审计的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五)商会会员企业在行业领域排名靠前,重点吸收在市、区工商联担任执委以上的企业。
(六)商会设立秘书处,至少有3名专职工作人员。秘书长为专职,应熟悉统战工作和经济工作。
(七)商会应具备同步建立党支部的条件。
第七条 对符合成立条件的商会按照《天津市工商联所属商会负责人政治审核办法》对拟任商会负责人开展政治审核,对商会成立党组织条件进行审核。
第八条 审核通过后,将商会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如无异议,将拟成立商会的有关材料提交市工商联党组会和主席办公会审议。
第九条 审议通过后,商会按照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将有关材料提交天津市工商联备案。
第十条 支持地市、县级异地商会在各区登记成立,由各区工商联做行业管理部门。地市、县级异地商会成立需征得原籍地天津省级商会同意。鼓励省级异地商会成立地市级、县级分会。
第三章 指导和管理
第十一条 天津市工商联联系指导所属商会开展工作的主要原则是:
(一)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坚持党的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广泛凝聚共识,汇聚团结奋斗的磅礴力量,寻求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
(二)指导商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本办法和商会章程开展活动。
(三)牢牢把握统战性,充分发挥经济性,切实体现民间性,培育和彰显商会的独特优势。
(四)鼓励商会积极参加工商联的各项活动,并配合工商联中心工作开展活动。
(五)对商会会务活动进行指导与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商会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六)对照全国“四好”商会建设标准深入开展工作,推进商会整体建设水平提升。
(七)对我市其他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的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联系、指导和服务。
第十二条 天津市工商联对所属商会开展组织建设工作的重点内容是:
(一)筹备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对商会负责人的教育培训、考察考核。
(三)对民营经济代表人士的培养、考察、推荐。
(四)对商会进行年度考评和社团年审(报)的初审工作。
(五)指导商会开展换届、届中调整等工作。
(六)对商会提出奖励或处罚的建议等。
(七)指导督促检查所属商会登录全国工商联官网会员组织管理系统,及时补充完善商会及会员数据信息等。
第十三条 天津市工商联领导和管理所属商会党建工作的重点内容是:
(一)加大所属商会组建党组织力度,做到应建尽建、设置合理、运行顺畅、动态管理;对没有建立党组织的所属商会,积极创造条件,尽快组建;对暂时不具备组建条件的,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扩大党的覆盖面。
(二)审批所属商会党组织的设立、变更、撤销、换届,对所属商会党组织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所属商会党组织负责人进行管理、监督、考核。
(三)推动商会党员决策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推动符合条件的商会负责人担党组织书记。
(四)对所属商会重大活动与事项进行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天津市工商联对所属商会调查研究、建言献策、宣传教育、意识形态、经贸交流、民间外交、金融服务、诚信建设、维权诉讼、光彩事业等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五条 天津市工商联领导干部按照联系所属商会制度,参加所属行业商协会和省级、副省级、计划单列市等异地商会有关重大活动。各地市级、县级商会的有关重大活动一般商请商会所在区工商联统筹参与。
第四章 商会自身建设
第十六条 商会应当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依照章程独立开展活动。坚持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建立健全集体议事决策机制,对重大事项能够按照章程和议事决策机制集体研究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均应参加工商联组织的学习培训、参观考察、交流研讨、年度考核等,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履职能力。
第十八条 完善商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管理、培训、保障、激励机制,提升秘书处工作人员职业化、专业化水平。
第十九条 健全商会财务管理和信息公开制度,按照规定对年度工作报告、会费收支情况、章程、财务资产、信用承诺、可提供服务等重大信息实行信息公开,接受会员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十条 商会要加强对会员的思想政治引领,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引导会员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企业发展的信心、对社会的信誉。
第二十一条 商会要组织动员会员参与共同富裕、乡村振兴等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经济发展战略。行业商会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对行业领域发展状况的统计分析,每年形成行业发展报告。异地商会要注重推动天津和原籍地的经济合作交流。
第二十二条 商会根据需要,向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一)开展会员培训,宣传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动态等信息。
(二)搭建服务平台,为会员提供融资、信息、法律、技术、人才等服务,助推企业创新发展。
(三)组织会员参加各类经贸活动,依法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
(四)法律法规及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服务职能。
第五章 考评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商会每年5月31日前登录天津市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在线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审核报告),同时提交天津市工商联。业务主管单位是天津市工商联的商会,由天津市工商联对其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审核报告)进行初审。
第二十四条 商会在进行年度总结基础上,每年12月底前向天津市工商联提交会长述职报告。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四好”商会建设标准,推荐所属商会参加全国“四好”商会认定,同时开展天津“四好”商会认定,发挥所属商会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第六章 变更和撤销
第二十六条 商会变更法定代表人、更换名称、业务范围、住所、注册资金,按照天津市民政局有关规定履行变更手续,同时报备天津市工商联。业务主管单位是天津市工商联的商会,由天津市工商联进行变更初审。
第二十七条 出现以下问题的所属商会,经市工商联党组会和主席办公会研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撤销意见。
(一)在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自律等方面出现问题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商会章程,责令整改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
(三)登记注册3个月内未同步建立党组织,因历史原因暂未成立党组织,逾期未建的。
(四)不接受天津市工商联管理指导,连续两年无故不提交会长年度述职报告、长期不开展活动或处于停滞状态的。
(五)商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会员提出解散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终止的。
第二十八条 商会撤销后,天津市工商联不再接受其原负责人作为发起人重新申请成立所属商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天津市工商联2023年4月1日14次党组会议、第十五届2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天津市各区工商联结合工作实际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工商业联合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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