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商业联合会(商会)
联络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第23条的规定,我会第十一届第一次会长会议决定设立天津市工商业联合会联络委员会。
第二条: 委员会的宗旨是加强我会与国内国外工商界的联系,扩大我会在海内外的影响力和凝聚力,为我市经济建设特别是为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服务。
第二章:组织
第三条: 联络委员会受市工商联常务委员会和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的领导。
第四条: 联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主任由会长会议决定,副主任、秘书长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第五条: 联络委员会由25人到30人组成并聘顾问若干名。
第六条: 委员和顾问由主任和副主任提名,经征求本人意见
后由会长办公会确认。
第七条: 委员会的常设办公机构是市工商联联络部。
第三章:职责
第八条: 负责制定我会对外贸易拓展战略、对外投资战略和
招商引资战略并付诸实施。
第九条: 委员会确定每年度的对外交流计划,包括重要的对
外考察、参加国际会议、交易会、招商会。
第十条: 负责组织国外来访团组的接待工作。
第十一条:制定与友好商会的交流计划,和发展计划。
第十二条:负责与对外经贸有关的信息收集和传递工作。
第十三条:负责与本市涉外部门的合作与联谊工作。
第十四条:负责向会长会议汇报年度联络工作情况。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市工商联联络部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准备每次会议的议题和文件。
第十六条:委员会的每次会议轮流由各位委员所在单位主办,主办方负责提供会议场地及相关的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市工商联联络部将协助主办单位筹备会议,并负责每次会议所决定各项工作的落实。
2002年12月17日
------------------------------------------------------------------------------------------
== 其他文章 ==
◆ 天津市工商业联合会(商会)联络委员会工作条例
◆ 联络部门2003年度出访计划安排
◆ 联络委员会顾问名单
◆ 对外联络委员会委员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