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 起
为配合落实“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10位民营企业家在1994年4月间全国工商联七届二次常委会议上联名倡议“让我们投身到扶贫的光彩事业中来”。
宗 旨
以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民营企业为参与主体,包括港澳台侨工商界人士共同参加,配合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与“老、少、边、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共求发展,共谋利益,共创利润,共享文明安乐,先富带动后富,促进共同富裕。
理 念
义利兼顾的社会主义义利观。“义”是对爱国主义情操和共同富裕思想的追求,是服务社会、报效祖国的道德精神表现。“利”是对正当、合法的实际利益的追求,是物质利益的表现。义利兼顾就是既坚持和提倡对祖国尽义务,对社会尽责任,又承认和尊重个人的合法利益,达到二者统一。
原 则
自觉自愿、量力而行、互惠互利、义利兼顾。
内 容
以参与西部大开发为重点,面向“老、少、边、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以项目投资为中心,开发资源、兴办企业、培训人才、发展贸易,并通过包括捐赠在内的多种方式促进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的进步。
作 用
一、在消除贫困、促进贫困地区区域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作用;
二、为扩大社会就业渠道,帮助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作贡献;
三、促进社会进步、增强民族团结、发展人权事业;
四、帮助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提高自身素质,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
五、为新时期党的统战工作拓展新的领域。
光彩精神
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
光彩事业的推动
项目推动是推动光彩事业开展的主要工作思路。光彩事业是一项系统工程,是由一个个项目组成的社会扶贫事业,是对一个个项目进行策划、选择、合作,实施的具体过程。推动光彩事业就是把项目作为具体目标和服务对象,以项目为根据和基础,建立起政策、资金、信息、宣传和社会荣誉等支撑系统。随着光彩事业活动的不断深入,已逐步形成了以项目的选择、考察、论证、落实为主,辅之以政策协调、资金支持和服务咨询的支持方式,并在全国初步形成“一线、一片、多点”的项目布局,确立和推出了一批重点项目和示范项目。
光彩事业的特点
有一个以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参与主体的非政府组织,高举“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促进共同富裕”的旗帜;坚持自愿参加、量力而行、互惠互利、义利兼顾的原则;坚持从企业的自身优势和特点出发,按企业行为和经济行为的规律办事;保持统一战线的鲜明特点;依靠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重视支持。
光彩事业的意义
道德行为、经济行为、政治行为三者有机统一,符合中国国情:其一,弘扬了中华民族扶危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是一种高尚的道德行为;其二,注意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讲究经济效益,坚持互惠互利,使参与者在帮助别人脱贫致富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发展;其三,替政府分忧,帮他人发展,有助于生活比较困难的人们渡过难关,有助于化解部分群众因贫富差别造成的心理失衡,是很有意义的政治行动。
光彩事业新的发展方向
1、抓住历史机遇,积极参与西部大开发。
2、不断开拓创新,完善光彩事业工作思路。
3、增强凝聚力,吸引更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投身到光彩事业中来。
4、面向国际舞台,积极增进国际交住与合作。
天津市光彩事业倡议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但是,老少边穷地区部分人民的温饱和贫困问题始终牵动着我们的心。消灭绝对贫困是每一个中国人的责任,是时代赋予我们的光彩事业。为此我们向全市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倡议:成立天津市光彩事业促进会,让我们投身到这一光彩事业中来,为脱贫致富做一份贡献、献一份爱心!
我们愿意为老少边穷地区培训人才,把他们请到我们的企业中来,将我们的技术和经验传送给他们,为其家乡的经济振兴出力。
我们愿意为老少边穷地区开发项目、传授技术、发展生产、拓展销路。
我们愿意为老少边穷地区开发资源,利用当地自然条件,互惠互利,共同富裕。
在此我们郑重宣示:我们将竭尽全力,投身到光彩事业中来!自觉承担起实现共同富裕的社会责任,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服务社会、回报人民、奉献祖国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切切实实、认认真真地为老少边穷地区做成几件实事。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为山九仞,功在不舍。各位同仁,让我们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自觉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发扬“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的光彩精神,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与老少边穷地区的父老乡亲、兄弟姐妹们一道,共同谱写光彩事业的壮美篇章!
天津市光彩事业促进会第一届理事会
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名单
( 2005年9月22日一届一次理事会议通过 )
名誉会长:张元龙 叶厚荣
会 长:张永根
副会长:张炳学 王崇义 谷 强
左 晔 闫山林 李金元 周中发
崔洪金 于 静 王树生 武国维
柴宝成
秘书长:谷 强(兼)
天津市光彩事业促进会第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名单
(2005年9月22日一届一次理事会议通过)
于 静 万忠发 王树生 王树林 王崇义
付玉成 左 晔 刘剑刚 孙太利 戎鹏举
许长安 闫山林 宋富智 宋德成 张永根
张炳学 李金元 李康生 杨印海 苏永强
谷 强 周中发 庞坚波 武国维 侯永明
胡时俊 徐树山 柴宝成 崔洪金 黄志刚
程东海 薄 云
(注:以上名单按姓氏笔划为序)
天津市光彩事业促进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名单
(2005年9月22日一届一次理事会议通过)
于 静 于学军 万忠发 门继萍 幺庆顺
王乃林 王树林 王爱民 王会新 王利达
王峙伟 王树生 卢长权 叶家静 卢长权
叶家静 王崇义 王德琴 付玉成 冯国印
刘凤泉 刘玉山 左 晔 申日光 任玉华
任俊禄 孙太利 孙洪双 刘运斌 刘国忠
刘金来 刘剑刚 戎鹏举 许 莹 许长安
闫山林 阮志雄 齐中立 张文军 张书田
宋富智 宋德成 张 君 张士华 张春静
张炳学 张国明 张尚安 张永根 张国庆
张爱民 张素芳 李学林 李金元 李保臣
李珍萍 李康生 李彭春 杨文利 杨印海
杨建国 苏永强 谷 强 邹 凌 陆 明
陈进富 周中发 周剑平 尚玉祥 庞坚波
武国维 苑庆彬 侯永明 姜君野 姜瑞东
洪兴旺 胡时俊 赵 黎 郝沛梅 唐瑞军
徐树山 柴宝成 郭金海 崔洪金 常光明
康卫岭 康国槐 曹全兴 曹春波 黄志刚
傅希胜 焦 勇 程 刚 程 轲 程东海
董湘国 董霄龙 韩建国 薄 云
(注:以上名单按姓氏笔划为序)
天津市光彩事业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天津市光彩事业促进会”,英文名称:“Tianjin Society for Promotion of the Guangcai Programme”英文缩写“TSPGP”。
第二条 本会是由天津市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港澳台、海外工商界人士及相关团体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坚持自觉自愿、互惠互利、义利兼顾的原则,广泛动员、引导天津市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及港澳台、海外工商界人士参与到扶贫的光彩事业中来。以开发式扶贫的方式,同我市部分贫困乡(镇)和我国“老、少、边、穷”地区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开发;通过民间渠道为下岗待业职工再就业,积极拓宽就业渠道,为推进天津市部分地区早日脱贫致富和促进我国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实现全民族共同富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共天津市委统战部的业务指导和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市委统战部、市社团局)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天津市和平区花园路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鼓励、引导、组织、推动天津市非公有制企业,帮助贫困地区开发资源、兴办企业、培训人才、开展贸易;
(二)吸引和支持热心光彩事业的港澳台、海外工商界人士同贫困地区开展形式多样的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
(三)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吸纳下岗职工,积极拓宽下岗职工再就业渠道;
(四)为参与光彩事业的企业和人士提供必要的服务,帮助协调关系,沟通信息,排忧解难,保证光彩事业的顺利进行;
(五)为促进光彩事业发展,研究政策,制定规划,交流经验,推广典型,表彰先进,反映情况;
(六)与国际上有关的机构建立联系,发展友好往来,促进了解,加强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心参与光彩事业并做出一定贡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与本会有关的重大问题,并做出决定;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委统战部审查并经市社团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1人、副会长12人、秘书长1人,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3人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审议本会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审议通过内部规章和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l/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会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委统战部审查并经市社团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委统战部审查并经市社团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副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市委统战部审查并经市社团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用所筹资金建立推动光彩事业各项工作的专项基金;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开展符合光彩事业宗旨的金融、投资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社团局和市委统战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委统战部审查同意,并报市社团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委统战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市社团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委统战部和市社团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5年9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白市社团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