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及代理权限。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变更或者代理关系解除的,委托人应当书面通知本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本委员会收到当事人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申请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
第三章 仲裁庭的组成
第二十二条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
案件受理后,由本委员会办公室指定1至2名工作人员负责仲裁庭的秘书工作。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在本委员会的仲裁员名册中各自选定或者委托本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择1至5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人选,选择名单中有1名相同的,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有1名以上相同的,由本委员会主任按顺序在相同人选中确定,确定的仲裁员仍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双方当事人未能共同选定、一方当事人委托本委员会主任指定或者共同选定的仲裁员因故不能担任首席仲裁员的,由本委员会主任在当事人的选择名单之外指定。
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适用前款关于首席仲裁员确定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收到仲裁受理通知书或者仲裁答辩通知书后,应当在5日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并选定仲裁员,未在规定期限内约定和选定的,由本委员会主任决定和指定。
第二十五条一方当事人为2人或者2人以上的,应当共同选定或者委托本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未在规定期限内选定或者委托的,由本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第二十六条仲裁庭组成后,本委员会应当在2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和仲裁员。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权对仲裁员提出回避申请。
仲裁员有仲裁法第34条规定的回避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向本委员会披露并请求回避。
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的,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方式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以书面方式提出。
秘书、翻译人员、鉴定人员的回避,参照本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仲裁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是否回避,由本委员会主任决定;本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的,是否回避,由本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秘书是否回避,由本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
第二十九条仲裁员因出差、出国、患病或者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仲裁员职责的,本委员会应当予以更换。
第三十条仲裁员因回避、更换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本仲裁规则规定的程序重新选定或者指定。
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第四章 审理和裁决
第三十一条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案件,但当事人协议或者同意不开庭的除外。
不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仲裁答辨书以及有关的证据材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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